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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梓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王梓球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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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梓球,1969年3月日出生。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四年一月九日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五年一月十九日假释。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6)岳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假释的裁定,以被告人王梓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原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四个月二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王梓球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全年无违规扣分奖励考核分3分;同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员和优胜小组成员共获奖励考核分4分。2012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小组成员,奖励考核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1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奖励考核分2分。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体活动,2012年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参加拔河比赛和改造歌曲比赛均获得第一名分别奖励考核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从事电炉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一季度和二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7.4分。考核截止2013年9月共获奖励分162.4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王梓球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梓球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梓球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