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安平。系毒品再犯。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02)临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9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9月19日和2011年7月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唐安平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全年无违规扣分获奖励分3分,2012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员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彩灯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6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33.6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唐安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安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安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六月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