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建明,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大学文化,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合监狱。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建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3年11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肖建明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2013)三合狱假字第14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退回重庆市三合监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