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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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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杰,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壮族,小学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五监区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浦刑初字第1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杰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斌审判员:胡中岳人民审判员:卢胜杰

书记员:肖芝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