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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汉照、曾福顺、郑立华、周沛洪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682

(2013)深中法执字第6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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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郑汉照,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曾福顺,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郑立华,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周沛洪,汉族,住址略。

郑汉照、曾福顺、郑立华、周沛洪没收财产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郑汉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曾福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周沛洪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四、郑立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深圳海关缉私局联系,2013年8月27日,深圳海关缉私局将扣划被执行人曾福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6265.35元汇付本院,本院依法将此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另本院经查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汉照、曾福顺、郑立华、周沛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福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郑汉照、曾福顺、郑立华、周沛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随时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莹莹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书记员:徐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