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生枝,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元宝湾村,农民。被执行人张絮荣,男,194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四十铺镇后街村,退休教师。
汪生枝与张絮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绥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张絮荣于2013年6月20日前偿还汪生枝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絮荣负担。因张絮荣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汪生枝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张絮荣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冻结,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张絮荣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汪生枝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绥执字第000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冯光成审判员:张文武
书记员:党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