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彦胜与黑家堡镇康家沟行政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彦胜被执行人黑家堡镇康家沟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康志平,系该村委会主任。

董彦胜申请执行黑家堡镇康家沟行政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彦胜于2013年10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被告黑家堡镇康家沟行政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董彦胜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即2001年9月26日起至执行之日的贷款利息,年利率按26.24计算,已偿还现金2600元,在实际兑付时应予扣除。本院于2013年10月18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黑家堡镇康家沟行政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黑家堡镇康家沟行政村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家堡镇康家沟行政村于2013年1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董彦胜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董彦胜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