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军,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长官庙镇齐桥村村民,现住吴起县洛源街道办事处刘渠子社区。被执行人柏江庆,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金佛坪村村民,现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齐军与柏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柏江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齐军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柏江庆偿还申请人齐军欠韩海燕借款20000元,剩余10000元案件款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齐军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50元及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柏江庆承担并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穆建勋执行员刘治瑞执行员高登斌
书记员:白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