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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康效顺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00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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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效顺,男。被执行人杨明,男。

申请执行人康效顺与被执行人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5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康效顺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1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杨明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某路付X号XX花园的房屋一套,随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杨明向本院缴纳了案款51050元和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于杨明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某路付X号XX花园的房屋的查封;二、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50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