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引安。被执行人刘民绪。被执行人孙斌芳。
本院在执行杜引安与刘民绪、孙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2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214789元、执行费2965元交至本院。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14789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雁民初字第028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