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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刚申请执行刘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运盐执字第5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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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刚,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中银大道**。被执行人刘剑玲,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周家巷**居民,现住运城市盐湖中学。

郭刚申请执行刘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3)运盐民相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剑玲银行账户存款67133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志勤执行员贾文峰执行员钟鸽

书记员:周联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