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家财。被执行人李宝。
本院在执行王家财与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属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王家财于2013年月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家财撤回对李宝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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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家财。被执行人李宝。
本院在执行王家财与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属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王家财于2013年月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家财撤回对李宝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