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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伟与陶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莱城执字第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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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伟。被执行人陶静。

本院在执行郑伟与陶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伟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撤回对陶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郑伟撤回对陶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郑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