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伟。被执行人陶静。
本院在执行郑伟与陶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伟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撤回对陶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郑伟撤回对陶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郑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郑伟。被执行人陶静。
本院在执行郑伟与陶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伟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撤回对陶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郑伟撤回对陶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郑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