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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保兴与邱秀润、邱爱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狮执行字第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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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保兴,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经商,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邱秀润,女,汉族,1956年4月10日出生,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邱爱群,男,汉族,1955年8月1日出生,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祖建审判员:蔡明志审判员:张风华

书记员:杨少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