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天平,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林美兰,女,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庄玲玲,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狮市。
申请执行人吴天平与被执行人林美兰、庄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1)狮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林美兰、庄玲玲应偿付给吴天平借款1250000元及利息。因林美兰、庄玲玲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4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祖建审判员:蔡明志审判员:张风华
书记员:杨少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