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俏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吴华藤,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申请执行人李俏智与被执行人吴华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华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借款26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李俏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6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飞跃审判员:谢良荣代理审判员:邱长途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