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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明堂与被执行人陈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狮执行字第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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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明堂,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宝珍,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申请执行人李明堂与被执行人陈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狮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陈宝珍应偿还李明堂借款4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7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飞跃审判员:谢良荣审判员:邱长途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