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王龙,居民。申诉人:王福伟,居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何小琴,居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立军,居民。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原审原告撤回了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故原审所作出的(2012)都商调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何小琴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2)都商调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审原告何小琴负担。
审判长:王华审判员:张登太审判员:夏友粉
书记员:乐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