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顺良与汪仁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都大执字第00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顺良,居民。被执行人:汪仁宏,居民。

申请执行人陈顺良与被执行人汪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亦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顺良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现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高爱军执行员朱文峰执行员孙伟为

书记员:唐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