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建敏,居民。被执行人:彭胜利,居民。被执行人:彭庆美,居民。
申请执行人陈建敏与被执行人彭胜利、彭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申请人亦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高爱军执行员朱文峰执行员孙伟为
书记员:郁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