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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聂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岳执字第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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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聂芙蓉。被执行人龚群。被执行人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M7-2。法定代表人龚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芙蓉与被执行人龚群、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聂芙蓉与被执行人龚群、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亮审判员:毛万兵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赵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