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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海波与付正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株中法执督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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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海波,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正良,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朱海波与被执行人付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正良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海波向天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元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付正良名下房产因另案已被本院查封,现被执行人付正良下落不明。为便于统一协调,尽快处理,申请执行人朱海波申请本院提级执行。本院经研究认为,申请提级执行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天元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由本院执行。二、天元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报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慧云审判员:赵勇审判员:刘建胜

书记员:马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