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天元被执行人:刘燕桥、武汉市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天元与被执行人刘燕桥、武汉市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54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刘燕桥所有的车辆一台,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燕桥所有的登记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的车辆号牌为鄂AS37**的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冲代理审判员:林勤力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吴胤言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