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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志与李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张湾执字第004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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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志。被执行人李学国。

本院在执行刘志申请执行李学国(2013)鄂张湾执字第004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学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欠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820元,交纳执行费375元,共计32065元,但被执行人李学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学国的收入320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谦

书记员:沈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