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志。被执行人李学国。
本院在执行刘志申请执行李学国(2013)鄂张湾执字第004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学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欠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820元,交纳执行费375元,共计32065元,但被执行人李学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学国的收入320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谦
书记员:沈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