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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盈与姜兰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5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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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兰波被执行人李盈。

申请执行人姜兰波与被执行人李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2012)琼崖证字第143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盈名下位于海口市坡巷村面积为151.8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3)字第20030XXXXX号]。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雄审判员:黄健雄代理审判员:张汉政

书记员:吴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