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兰波被执行人李盈。
申请执行人姜兰波与被执行人李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2012)琼崖证字第143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盈名下位于海口市坡巷村面积为151.8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3)字第20030XXXXX号]。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雄审判员:黄健雄代理审判员:张汉政
书记员:吴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