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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迪与岑建康、童宏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3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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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迪,系慈溪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岑建康,系宁波××××仪器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童宏君,系慈溪市××镇自来水厂厂长。被执行人岑旭东,系宁波××红木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907号许迪与岑建康、童宏君、岑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华锋审判员:孙士明

书记员:张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