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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红利与柴士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慈执民字第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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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红利,农民。被执行人:柴士杰,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00号沈红利与柴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柴士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8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张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