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红利,农民。被执行人:柴士杰,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00号沈红利与柴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柴士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8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张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