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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郑蓉与卢藕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2)浙台民申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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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卢藕丹。

再审申请人郑蓉因与被申请人卢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商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蓉申请再审称:其向卢藕丹借款,并于2010年11月26日和2011年1月4日出具借条属实。但卢藕丹于2011年3月8日发起互助会,郑蓉系会员之一,轮到郑蓉得会时,卢藕丹将会款扣留,并告知郑蓉用于抵销两笔借款。至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郑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并向本院提供了互助会会单复印件一份。卢藕丹提交意见认为,其没有组织过互助会,郑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郑蓉提供的互助会会单系复印件,无互助会会头、会员的签名,卢藕丹亦否认组织过该互助会。因此,对郑蓉提供的互助会会单无法认定,郑蓉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郑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琦审判员:杨国富代理审判员:陈茜

代书记员:沈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