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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戴怡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丽云执民字第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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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怡文。被执行人王少美。被执行人陈甫文。

本院在执行(2013)丽云商初字第179号申请人戴怡文与被申请人王少美、陈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少美、陈甫文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3)丽云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蔚审判员:叶林波审判员:杨世田

书记员: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