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钱松青。被执行人柯碎明。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钱松青与被执行人柯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柯碎敏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在银行没有发现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由(2012)温乐执民字第1954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上海花园兰花苑-65幢房产依法移送拍卖;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1830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郑建财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