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哲良与郑祥秀、郑金龙等执行裁定书

(2013)温乐执民字第146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哲良。被执行人郑祥秀。被执行人郑金龙。被执行人刘耀春。被执行人陈胜顺。被执行人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郑祥秀,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申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徐建祥,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哲良与被执行人郑祥秀、郑金龙、刘耀春、陈胜顺、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申科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金龙、刘耀春、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申科电气有限公司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在银行没有存款;被执行人郑祥秀在乐清市柳市镇长春村有一处房产(权证号:030f057**);被执行人陈胜顺在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沙塘村有一处房产(权证号:041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郑祥秀的房产本院依法将移送拍卖;被执行人陈胜顺的房产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与瓯海区人民法院正在协商处置中;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由于房产处置时间表较长,故将案件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1460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郑建财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