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少峰。被执行人霍雁平。
关于申请人杨少峰申请执行霍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玉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雁平的银行存款21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陈杰民审判员:陈鹏飞
书记员:吴金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