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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郭留玉与张巧玲、刘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二七法执字第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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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留玉。被执行人张巧玲。被执行人刘晓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留玉申请执行张巧玲、刘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巧玲、刘晓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巧玲、刘晓辉按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巧玲、刘晓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巧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吴广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