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留玉。被执行人张巧玲。被执行人刘晓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留玉申请执行张巧玲、刘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巧玲、刘晓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巧玲、刘晓辉按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巧玲、刘晓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巧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吴广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