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丽娟。被执行人张松超。
本院在王丽娟申请执行张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荥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十一万七千六百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松超银行存款十二万五千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陈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