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慧兰。被执行人车志高。被执行人杨玲。被执行人晋长保。
本院在张慧兰申请执行车志高、杨玲、晋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二十万四千三百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玲银行存款二十二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陈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