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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忠智诉李进卿、郭六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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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忠智,曾用名李治,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进卿,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六红,女,汉族。

李忠智诉李进卿、郭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进卿、郭六红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