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师武祥,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松灿,男,汉族。被执行人母万彬,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师武祥诉赵松灿、母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3年5月29日、6月3日向被执行人赵松灿、母万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松灿、母万彬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