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跃宗,男,汉族。被执行人程国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跃宗诉程国亮、新密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新密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程国亮在判决书生效后也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国亮、新密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