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青玉,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朝红,又名王超宏、王超红,男,汉族。被执行人龙娟,女,汉族。
王青玉诉王朝红、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朝红、龙娟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