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新存,又名高新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红军诉高新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新存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东段13号院内25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2010016**)。2013年9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高新存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东段13号院内25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20100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