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三福,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建希,男,汉族。
高三福诉高建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建希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