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现军,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刘才玉,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牟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才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才玉在三日内支付6897元龙门架租金及利息,返还1500个十字扣件,并支付上述扣件自2007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3月9日止的租金16737元和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执行费261.02元、案件受理费434元,但被执行人刘才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才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才玉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晓磊
书记员:周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