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遂群,又名张随群,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赵玉娣,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
本院(2012)牟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赵玉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遂群借款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遂群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玉娣的银行存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孟谦才
书记员:苗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