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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红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13)邯山民初字第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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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双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红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文卿

书记员:艾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