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平。被告张斌。被告闫越杰。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燕枝,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与被告张斌、闫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平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郭平负担。
审判员: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