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郭平与张斌、闫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邯山民初字第7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平。被告张斌。被告闫越杰。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燕枝,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与被告张斌、闫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平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郭平负担。

审判员: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