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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淑凤与被告王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邯山民初字第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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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淑凤。被告王连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凤与被告王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凤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王淑凤负担。

审判员:武文杰

书记员:葛扬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