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淑凤。被告王连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凤与被告王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凤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王淑凤负担。
审判员:武文杰
书记员:葛扬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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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淑凤。被告王连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凤与被告王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凤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王淑凤负担。
审判员:武文杰
书记员:葛扬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