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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晓飞与被告毛冰、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邯山民初字第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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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晓飞。被告毛冰。被告姜风。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燕枝,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飞与被告毛冰、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飞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李晓飞负担。

审判员: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