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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甲与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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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巨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甲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程序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巨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会超执行员李群勇执行员田民

书记员:孙玉隆

引用法律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程序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