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巨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甲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程序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巨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会超执行员李群勇执行员田民
书记员:孙玉隆
引用法律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程序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