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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单丽萍与被执行人李东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经开执字第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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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单丽萍,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被执行人李东红,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

申请执行人单丽萍与被执行人李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制发的(2013)经开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东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前按照该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李东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东红所有的银行存款74,097.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有辉

书记员:印明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