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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大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昆千执字第0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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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大男。委托代理人孙月娟。被申请执行人张炯华。被申请执行人王兰英。被申请执行人赵学前。

申请执行人马大男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炯华、王兰英、赵学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昆千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张炯华、王兰英归还借款100000元,被执行人赵学前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9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2月24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兰英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89124元,申请人鉴于此放弃要求王兰英履行其余债务;被执行人张炯华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学前有共有的位于昆山市玉山镇金水楼台小区X号楼XXX室及X号楼XXX号车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债务额较小。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现无事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昆千民初字第0250号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夏宏光执行员李富军执行员李加好

书记员:张乔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